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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ღ★◈、债券ღ★◈、基金份额ღ★◈,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ღ★◈。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ღ★◈。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ღ★◈,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ღ★◈。不得通过报刊ღ★◈、电台ღ★◈、电视ღ★◈、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ღ★◈、报告会ღ★◈、分析会和布告ღ★◈、传单ღ★◈、手机短信ღ★◈、微信ღ★◈、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ღ★◈,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ღ★◈。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ღ★◈、《公司法》ღ★◈、《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ღ★◈。合伙型基金投资者ღ★◈、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ღ★◈;契约型基金投资者ღ★◈、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ღ★◈。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ღ★◈,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ღ★◈;或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ღ★◈、股票ღ★◈、债券ღ★◈、基金份额ღ★◈、资产管理计划ღ★◈、银行理财产品ღ★◈、信托计划ღ★◈、保险产品ღ★◈、期货权益等)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ღ★◈。
社会保障基金ღ★◈、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ღ★◈,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ღ★◈;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ღ★◈;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ღ★◈。上述基金业协会被视为合格投资者ღ★◈。
以合伙企业ღ★◈、契约等非法人形式ღ★◈,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ღ★◈,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ღ★◈,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ღ★◈。
社会保障基金ღ★◈、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ღ★◈,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ღ★◈;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ღ★◈;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ღ★◈。上述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ღ★◈,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ღ★◈。
1ღ★◈、最近频繁收到短信ღ★◈,说某私募基金通过对冲策略投资于全球股票市场ღ★◈,能保证20%的收益ღ★◈,我能购买吗?
答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ღ★◈,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短信ღ★◈、互联网ღ★◈、电子邮件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宣传推介ღ★◈。同时ღ★◈,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ღ★◈。
我们提醒您ღ★◈,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ღ★◈,必然面临投资风险ღ★◈,不可能稳赚不赔ღ★◈。很多私募基金在销售过程中淡化风险提示ღ★◈,承诺保本保收益ღ★◈,误导投资者ღ★◈,并且可能涉嫌非法集资ღ★◈,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ღ★◈。我们建议您不要轻信ღ★◈,购买前应充分了解拟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特性和投资运作ღ★◈,不可因为有承诺高收益就盲目进行投资ღ★◈,谨防上当受骗ღ★◈。
2ღ★◈、有私募机构向我推荐私募基金ღ★◈,说投向高新创业企业股权ღ★◈,待企业上市后能取得不错收益ღ★◈,5万元起卖ღ★◈,请问我能买吗?
答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ღ★◈,私募基金只能销售给合格投资者ღ★◈,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ღ★◈。个人合格投资者须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ღ★◈,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ღ★◈。
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ღ★◈,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ღ★◈,进而引发非法集资ღ★◈,损害投资者权益ღ★◈。该私募基金5万元就起卖ღ★◈,远低于法规的要求ღ★◈,很有可能是以投资理财为名ღ★◈、行非法集资之实ღ★◈,骗取投资者钱财ღ★◈,请您不要购买ღ★◈。
3ღ★◈、有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ღ★◈,说收益率不错ღ★◈,并且通过网上签署合约即可ღ★◈,简单易操作ღ★◈。请问可以购买吗?
答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ღ★◈,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ღ★◈,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ღ★◈,并制定风险揭示书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ღ★◈。
互联网上以私募基金名义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ღ★◈,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ღ★◈,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逃之夭夭ღ★◈,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无法追回ღ★◈。所以ღ★◈,我们建议您认清投资风险ღ★◈、了解法规政策ღ★◈,不能因为是朋友推荐就掉以轻心ღ★◈,避免上当受骗ღ★◈。
4ღ★◈、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ღ★◈,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ღ★◈,我不确定该私募基金是否合法ღ★◈,请问我该怎么验证?
答ღ★◈:我们建议您在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之前ღ★◈,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首页“信息公示”栏目ღ★◈,查询该款私募基金是否已经备案ღ★◈,然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核实该私募基金是否依法合规ღ★◈,做到谨慎投资ღ★◈。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ღ★◈,表现形式多样ღ★◈,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ღ★◈、“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ღ★◈,有的借用私募基金ღ★◈、P2Pღ★◈、众筹等概念ღ★◈,手段隐蔽ღ★◈,欺骗性强ღ★◈,危害性大ღ★◈。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ღ★◈: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ღ★◈,采用公开宣传ღ★◈、推介方式ღ★◈,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ღ★◈;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ღ★◈、实物ღ★◈、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ღ★◈;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ღ★◈,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ღ★◈,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ღ★◈。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热点ღ★◈,选择不同载体ღ★◈,借助各种外衣ღ★◈,其本质大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ღ★◈。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ღ★◈,不要被“高额回报”诱饵所欺骗ღ★◈。
近几年来ღ★◈,非法集资活动猖獗ღ★◈,案件数量居高不下ღ★◈,涉案地域广ღ★◈,涉及行业多ღ★◈,参与集资群众众多ღ★◈,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ღ★◈。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ღ★◈:一是承诺高额回报ღ★◈,编造“天上掉馅饼”ღ★◈、“一夜成富翁”的神话ღ★◈。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心理支配下ღ★◈,缺乏理性ღ★◈,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ღ★◈,幻想“一夜暴富”ღ★◈,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ღ★◈。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ღ★◈,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ღ★◈,骗取群众资金ღ★◈。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ღ★◈,利用私募基金ღ★◈、电子黄金ღ★◈、网络炒汇等名目ღ★◈,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ღ★◈,欺骗群众投资ღ★◈。四是装点门面ღ★◈,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ღ★◈、税务登记等手续ღ★◈,以掩盖其非法目的ღ★◈,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ღ★◈,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ღ★◈。五是利用网站ღ★◈、博客ღ★◈、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ღ★◈、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ღ★◈,传播虚假信息ღ★◈,诱骗群众上当ღ★◈,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ღ★◈、逃避打击ღ★◈。
无论是以“私募基金”名义ღ★◈,还是以其他名义的非法集资形式多样ღ★◈,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ღ★◈,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ღ★◈,我们建议您ღ★◈: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ღ★◈,提高识别能力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ღ★◈。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ღ★◈,对“高额回报”ღ★◈、“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ღ★◈,避免上当受骗ღ★◈。二是对于拟投资的私募基金ღ★◈,应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登记ღ★◈,了解其诚信记录男女车车好快的车车有点污网站ღ★◈,关注信息公示ღ★◈,综合判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ღ★◈。三是对股权类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ღ★◈,判断项目的真实性ღ★◈、合法性ღ★◈。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ღ★◈,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ღ★◈,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ღ★◈,经人民法院执行ღ★◈,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ღ★◈,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ღ★◈。所以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回报兜售基金ღ★◈、股票ღ★◈、债券和开发项目时ღ★◈,一定要认真识别ღ★◈,谨慎投资ღ★◈。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ღ★◈,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ღ★◈,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ღ★◈,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ღ★◈。投资者上当后ღ★◈,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ღ★◈,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ღ★◈,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ღ★◈,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ღ★◈、仓席费等费用ღ★◈;同时ღ★◈,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ღ★◈,与客户对赌ღ★◈,侵占客户资产男女车车好快的车车有点污网站ღ★◈,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ღ★◈。
2014年7月ღ★◈,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ღ★◈。日前ღ★◈,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ღ★◈。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ღ★◈,说白银交易“投资小ღ★◈、收益大”ღ★◈,只要跟着“老师”做ღ★◈,就可“收益翻番”ღ★◈,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ღ★◈,诈骗投资者钱财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ღ★◈,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ღ★◈,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ღ★◈、电子撮合ღ★◈、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ღ★◈,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ღ★◈。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ღ★◈,采取集中竞价ღ★◈、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ღ★◈,谨防上当受骗ღ★◈。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ღ★◈,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ღ★◈,以免造成损失ღ★◈。
胡某某ღ★◈、张某夫妻二人ღ★◈,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ღ★◈、“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ღ★◈,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ღ★◈,以“全球投资ღ★◈、复利增长”等噱头ღ★◈,通过理财博览会ღ★◈、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ღ★◈,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ღ★◈,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ღ★◈,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ღ★◈、香港等地的证券ღ★◈、期货投资ღ★◈,涉及金额1.27亿元ღ★◈,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ღ★◈。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ღ★◈。
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ღ★◈,虚构新型复利产品ღ★◈,编制诸多美丽光环ღ★◈,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ღ★◈,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ღ★◈。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ღ★◈,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ღ★◈,自觉抵制高额回报ღ★◈、快速致富的诱惑ღ★◈,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ღ★◈,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ღ★◈。
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ღ★◈,之后ღ★◈,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公司有某县政府特批免5年的税ღ★◈;享有政府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ღ★◈;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ღ★◈,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5倍ღ★◈,国外是10倍ღ★◈;县政府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ღ★◈、包装ღ★◈、挂牌上市ღ★◈、出售”等虚假信息ღ★◈,以投资理财为名ღ★◈,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ღ★◈。截至案发ღ★◈,涉案金额高达12.78亿元ღ★◈,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ღ★◈。
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ღ★◈,该公司串通会计师事务所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ღ★◈,进行工商注册ღ★◈;违反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面向公众招募的有关规定ღ★◈,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散布信息ღ★◈;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ღ★◈,捏造事实ღ★◈,欺骗社会公众ღ★◈;承诺高额固定回报ღ★◈,月息6%至10%不等ღ★◈;且尚未形成投资收益ღ★◈,提前向涉案群众返款ღ★◈。
目前ღ★◈,该案已处置完毕ღ★◈。主犯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ღ★◈、虚报注册资本罪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ღ★◈,并处罚金100万元ღ★◈;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ღ★◈,共处罚金324万元ღ★◈。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开始服刑ღ★◈。
针对当前与非法私募基金活动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屡有发生ღ★◈、被害人人数众多等情况ღ★◈,我们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时ღ★◈,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ღ★◈、募集资金ღ★◈、投资运作等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ღ★◈、《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ღ★◈,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迷惑男女车车好快的车车有点污网站ღ★◈,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ღ★◈,谨慎投资ღ★◈,防患于未然ღ★◈。
2015年3月ღ★◈,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ღ★◈,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ღ★◈,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ღ★◈。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ღ★◈。同年6月ღ★◈,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ღ★◈,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ღ★◈,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ღ★◈。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ღ★◈,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ღ★◈,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ღ★◈。显然ღ★◈,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ღ★◈,未发现异常ღ★◈,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ღ★◈。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ღ★◈。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ღ★◈,通过调取协议合同ღ★◈、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ღ★◈,同时对照合同ღ★◈、逐层追踪资金流向ღ★◈,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ღ★◈,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ღ★◈。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ღ★◈,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ღ★◈。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ღ★◈,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ღ★◈,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ღ★◈,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ღ★◈,私募基金管理人ღ★◈、私募基金托管人ღ★◈、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ღ★◈,不得侵占ღ★◈、挪用基金财产ღ★◈。据此ღ★◈,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ღ★◈、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ღ★◈。
目前ღ★◈,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ღ★◈,不进行牌照管理ღ★◈。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ღ★◈,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方网站()要求ღ★◈,进行管理人登记ღ★◈,通过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ღ★◈。2014年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ღ★◈,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2.6万家ღ★◈,但基金管理人诚信ღ★◈、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ღ★◈、鱼龙混杂ღ★◈,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ღ★◈,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ღ★◈、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ღ★◈。
1ღ★◈、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ღ★◈,骗取投资者信任ღ★◈。实践中ღ★◈,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ღ★◈,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ღ★◈,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ღ★◈,办理基金清算ღ★◈、核算ღ★◈,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ღ★◈。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ღ★◈,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ღ★◈。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ღ★◈,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ღ★◈,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ღ★◈,但实际上并未按约定将资产交托管方保管ღ★◈,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ღ★◈。
2ღ★◈、借助“对冲基金”概念ღ★◈,迷惑ღ★◈、吸引投资者ღ★◈。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ღ★◈,具有投资标的广泛ღ★◈,投资操作灵活ღ★◈,投资资产流动性好ღ★◈,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ღ★◈。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ღ★◈,对广大投资者而言ღ★◈,“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ღ★◈。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ღ★◈,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ღ★◈,以此迷惑ღ★◈、吸引投资者ღ★◈。
3ღ★◈、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ღ★◈,挪用基金财产ღ★◈。由于投资人ღ★◈、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ღ★◈,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ღ★◈: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ღ★◈,待募资实现ღ★◈,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ღ★◈。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ღ★◈,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ღ★◈,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ღ★◈。同时ღ★◈,按照合同约定ღ★◈,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ღ★◈,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ღ★◈,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ღ★◈。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ღ★◈,在此期间ღ★◈,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ღ★◈,募资多少ღ★◈,托管方并不知情ღ★◈。此案中ღ★◈,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ღ★◈、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ღ★◈,擅自篡改合同内容ღ★◈,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ღ★◈,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ღ★◈。
4ღ★◈、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ღ★◈。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ღ★◈。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ღ★◈,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ღ★◈,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ღ★◈,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ღ★◈。
对投资者而言ღ★◈,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ღ★◈,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ღ★◈。
1ღ★◈、要量力而行ღ★◈。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ღ★◈,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ღ★◈。《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ღ★◈,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ღ★◈,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男女车车好快的车车有点污网站ღ★◈,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ღ★◈。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ღ★◈,量力而行ღ★◈,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ღ★◈。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ღ★◈,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ღ★◈。
2ღ★◈、要摸清底细ღ★◈。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前ღ★◈,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ღ★◈,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ღ★◈,登记资料是否完整ღ★◈、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ღ★◈。同时ღ★◈,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ღ★◈、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ღ★◈。
3ღ★◈、要细看合同ღ★◈。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ღ★◈,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ღ★◈,合同是否完整ღ★◈、是否存在缺页ღ★◈、漏页等异常ღ★◈,要仔细阅读条款ღ★◈,对于不懂的概念ღ★◈、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ღ★◈,切勿被各种夸大ღ★◈、虚假宣传忽悠ღ★◈、蒙蔽ღ★◈。对一式多份的合同ღ★◈,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ღ★◈。
4ღ★◈、要持续关注ღ★◈。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ღ★◈,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ღ★◈、运行情况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ღ★◈,基金财产被侵占ღ★◈、挪用ღ★◈,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ღ★◈,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ღ★◈,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ღ★◈、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ღ★◈,要及时向公安ღ★◈、司法机关报案ღ★◈。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ღ★◈,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具有超强的资金实力ღ★◈,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ღ★◈。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ღ★◈。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ღ★◈。
经过调查ღ★◈,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ღ★◈。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ღ★◈。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ღ★◈。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ღ★◈。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ღ★◈,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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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ღ★◈,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ღ★◈,进而引发非法集资ღ★◈,损害投资者权益ღ★◈。该私募基金5万元就起卖ღ★◈,远低于法规的要求ღ★◈,很有可能是以投资理财为名ღ★◈、行非法集资之实ღ★◈,骗取投资者钱财ღ★◈,请您不要购买ღ★◈。
3ღ★◈、有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ღ★◈,说收益率不错尊龙平台人生就是博官网下载ღ★◈,并且通过网上签署合约即可ღ★◈,简单易操作ღ★◈。请问可以购买吗?
答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ღ★◈,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ღ★◈,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ღ★◈,并制定风险揭示书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ღ★◈。
互联网上以私募基金名义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ღ★◈,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ღ★◈,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逃之夭夭ღ★◈,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无法追回ღ★◈。所以ღ★◈,我们建议您认清投资风险ღ★◈、了解法规政策ღ★◈,不能因为是朋友推荐就掉以轻心ღ★◈,避免上当受骗ღ★◈。
4ღ★◈、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ღ★◈,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ღ★◈,我不确定该私募基金是否合法ღ★◈,请问我该怎么验证?
答ღ★◈:我们建议您在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之前ღ★◈,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首页“信息公示”栏目ღ★◈,查询该款私募基金是否已经备案ღ★◈,然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核实该私募基金是否依法合规ღ★◈,做到谨慎投资ღ★◈。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ღ★◈,表现形式多样ღ★◈,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ღ★◈、“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ღ★◈,有的借用私募基金ღ★◈、P2Pღ★◈、众筹等概念ღ★◈,手段隐蔽ღ★◈,欺骗性强ღ★◈,危害性大ღ★◈。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ღ★◈: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ღ★◈,采用公开宣传ღ★◈、推介方式ღ★◈,违规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ღ★◈;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ღ★◈、实物ღ★◈、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ღ★◈;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ღ★◈,为了掩饰其非法目的ღ★◈,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ღ★◈。
非法集资行为主体借助热点ღ★◈,选择不同载体ღ★◈,借助各种外衣ღ★◈,其本质大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ღ★◈。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ღ★◈,不要被“高额回报”诱饵所欺骗ღ★◈。
近几年来ღ★◈,非法集资活动猖獗ღ★◈,案件数量居高不下ღ★◈,涉案地域广ღ★◈,涉及行业多ღ★◈,参与集资群众众多ღ★◈,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ღ★◈。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ღ★◈:一是承诺高额回报ღ★◈,编造“天上掉馅饼”ღ★◈、“一夜成富翁”的神话ღ★◈。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心理支配下ღ★◈,缺乏理性ღ★◈,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ღ★◈,幻想“一夜暴富”ღ★◈,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ღ★◈。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ღ★◈,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ღ★◈,骗取群众资金ღ★◈。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ღ★◈,利用私募基金ღ★◈、电子黄金ღ★◈、网络炒汇等名目ღ★◈,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ღ★◈,欺骗群众投资ღ★◈。四是装点门面ღ★◈,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ღ★◈、税务登记等手续ღ★◈,以掩盖其非法目的ღ★◈,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ღ★◈,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ღ★◈。五是利用网站ღ★◈、博客ღ★◈、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ღ★◈、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ღ★◈,传播虚假信息ღ★◈,诱骗群众上当ღ★◈,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ღ★◈、逃避打击ღ★◈。
无论是以“私募基金”名义ღ★◈,还是以其他名义的非法集资形式多样ღ★◈,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ღ★◈,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ღ★◈,我们建议您ღ★◈: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ღ★◈,提高识别能力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ღ★◈。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ღ★◈,对“高额回报”ღ★◈、“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ღ★◈,避免上当受骗ღ★◈。二是对于拟投资的私募基金ღ★◈,应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登记尊龙平台人生就是博官网下载ღ★◈,了解其诚信记录ღ★◈,关注信息公示ღ★◈,综合判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ღ★◈。三是对股权类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ღ★◈,判断项目的真实性ღ★◈、合法性ღ★◈。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ღ★◈,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ღ★◈,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ღ★◈,经人民法院执行ღ★◈,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ღ★◈,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ღ★◈。所以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回报兜售基金ღ★◈、股票尊龙平台人生就是博官网下载ღ★◈、债券和开发项目时ღ★◈,一定要认真识别ღ★◈,谨慎投资ღ★◈。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ღ★◈,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ღ★◈,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ღ★◈,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ღ★◈。投资者上当后ღ★◈,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ღ★◈,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ღ★◈,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ღ★◈,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ღ★◈、仓席费等费用ღ★◈;同时ღ★◈,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ღ★◈,与客户对赌ღ★◈,侵占客户资产ღ★◈,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ღ★◈。
2014年7月ღ★◈,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ღ★◈。日前ღ★◈,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ღ★◈。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ღ★◈,说白银交易“投资小ღ★◈、收益大”ღ★◈,只要跟着“老师”做ღ★◈,就可“收益翻番”ღ★◈,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ღ★◈,诈骗投资者钱财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尊龙平台人生就是博官网下载ღ★◈,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ღ★◈,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ღ★◈、电子撮合ღ★◈、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ღ★◈,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ღ★◈。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ღ★◈,采取集中竞价ღ★◈、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ღ★◈,谨防上当受骗ღ★◈。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ღ★◈,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ღ★◈,以免造成损失ღ★◈。
胡某某ღ★◈、张某夫妻二人ღ★◈,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ღ★◈、“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ღ★◈,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ღ★◈,以“全球投资ღ★◈、复利增长”等噱头ღ★◈,通过理财博览会ღ★◈、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ღ★◈,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ღ★◈,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ღ★◈,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ღ★◈、香港等地的证券ღ★◈、期货投资ღ★◈,涉及金额1.27亿元ღ★◈,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ღ★◈。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ღ★◈。
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ღ★◈,虚构新型复利产品ღ★◈,编制诸多美丽光环ღ★◈,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ღ★◈,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ღ★◈。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ღ★◈,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ღ★◈,自觉抵制高额回报ღ★◈、快速致富的诱惑ღ★◈,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ღ★◈,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ღ★◈。
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ღ★◈,之后ღ★◈,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公司有某县政府特批免5年的税ღ★◈;享有政府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ღ★◈;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ღ★◈,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5倍ღ★◈,国外是10倍ღ★◈;县政府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ღ★◈、包装ღ★◈、挂牌上市ღ★◈、出售”等虚假信息ღ★◈,以投资理财为名ღ★◈,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ღ★◈。截至案发ღ★◈,涉案金额高达12.78亿元ღ★◈,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ღ★◈。
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ღ★◈,该公司串通会计师事务所ღ★◈,出具虚假验资报告ღ★◈,进行工商注册ღ★◈;违反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面向公众招募的有关规定ღ★◈,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散布信息ღ★◈;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ღ★◈,捏造事实ღ★◈,欺骗社会公众ღ★◈;承诺高额固定回报ღ★◈,月息6%至10%不等ღ★◈;且尚未形成投资收益ღ★◈,提前向涉案群众返款ღ★◈。
目前ღ★◈,该案已处置完毕ღ★◈。主犯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ღ★◈、虚报注册资本罪ღ★◈,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ღ★◈,并处罚金100万元ღ★◈;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ღ★◈、七年以下有期徒刑ღ★◈,共处罚金324万元ღ★◈。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开始服刑ღ★◈。
针对当前与非法私募基金活动有关的各类刑事案件屡有发生ღ★◈、被害人人数众多等情况ღ★◈,我们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时ღ★◈,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ღ★◈、募集资金ღ★◈、投资运作等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ღ★◈、《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ღ★◈,不要被虚假宣传所迷惑ღ★◈,应当提高防骗识骗能力ღ★◈,谨慎投资ღ★◈,防患于未然ღ★◈。
2015年3月ღ★◈,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ღ★◈,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ღ★◈,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ღ★◈。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尊龙平台人生就是博官网下载ღ★◈。同年6月ღ★◈,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ღ★◈,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ღ★◈,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ღ★◈。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ღ★◈,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ღ★◈,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ღ★◈。显然ღ★◈,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ღ★◈,未发现异常ღ★◈,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ღ★◈。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ღ★◈。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ღ★◈,通过调取协议合同ღ★◈、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ღ★◈,同时对照合同ღ★◈、逐层追踪资金流向ღ★◈,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ღ★◈,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ღ★◈。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ღ★◈,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ღ★◈。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ღ★◈,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ღ★◈,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ღ★◈,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ღ★◈。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ღ★◈,私募基金管理人ღ★◈、私募基金托管人ღ★◈、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ღ★◈,不得侵占ღ★◈、挪用基金财产ღ★◈。据此ღ★◈,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ღ★◈、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ღ★◈。
目前ღ★◈,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ღ★◈,不进行牌照管理ღ★◈。私募机构工商注册后ღ★◈,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方网站()要求ღ★◈,进行管理人登记ღ★◈,通过后方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ღ★◈。2014年协会启动登记备案工作以来ღ★◈,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2.6万家ღ★◈,但基金管理人诚信ღ★◈、规范意识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ღ★◈、鱼龙混杂ღ★◈,甚至有不法分子浑水摸鱼ღ★◈,借用私募基金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ღ★◈、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ღ★◈。
1ღ★◈、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ღ★◈,骗取投资者信任ღ★◈。实践中ღ★◈,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ღ★◈,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ღ★◈,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ღ★◈,办理基金清算ღ★◈、核算ღ★◈,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ღ★◈。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ღ★◈,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ღ★◈。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ღ★◈,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ღ★◈,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ღ★◈,但实际上并未按约定将资产交托管方保管ღ★◈,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ღ★◈。
2ღ★◈、借助“对冲基金”概念ღ★◈,迷惑ღ★◈、吸引投资者ღ★◈。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ღ★◈,具有投资标的广泛ღ★◈,投资操作灵活ღ★◈,投资资产流动性好ღ★◈,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ღ★◈。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ღ★◈,对广大投资者而言ღ★◈,“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ღ★◈。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ღ★◈,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ღ★◈,以此迷惑ღ★◈、吸引投资者ღ★◈。
3ღ★◈、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ღ★◈,挪用基金财产ღ★◈。由于投资人ღ★◈、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ღ★◈,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ღ★◈: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ღ★◈,待募资实现ღ★◈,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ღ★◈。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ღ★◈,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ღ★◈,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ღ★◈。同时ღ★◈,按照合同约定ღ★◈,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ღ★◈,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ღ★◈,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ღ★◈。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ღ★◈,在此期间ღ★◈,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ღ★◈,募资多少ღ★◈,托管方并不知情ღ★◈。此案中ღ★◈,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ღ★◈、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ღ★◈,擅自篡改合同内容ღ★◈,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ღ★◈,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ღ★◈。
4ღ★◈、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ღ★◈。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ღ★◈。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ღ★◈,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ღ★◈,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ღ★◈,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ღ★◈。
对投资者而言ღ★◈,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ღ★◈,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ღ★◈。
1ღ★◈、要量力而行ღ★◈。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ღ★◈,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ღ★◈。《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ღ★◈,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ღ★◈,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尊龙平台人生就是博官网下载ღ★◈,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ღ★◈。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男女车车好快的车车有点污网站ღ★◈,量力而行ღ★◈,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ღ★◈。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ღ★◈,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ღ★◈。
2ღ★◈、要摸清底细ღ★◈。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前ღ★◈,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局ღ★◈,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ღ★◈,登记资料是否完整ღ★◈、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ღ★◈。同时ღ★◈,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ღ★◈、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ღ★◈。
3ღ★◈、要细看合同ღ★◈。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ღ★◈,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ღ★◈,合同是否完整ღ★◈、是否存在缺页ღ★◈、漏页等异常ღ★◈,要仔细阅读条款ღ★◈,对于不懂的概念ღ★◈、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ღ★◈,切勿被各种夸大ღ★◈、虚假宣传忽悠ღ★◈、蒙蔽ღ★◈。对一式多份的合同ღ★◈,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ღ★◈。
4ღ★◈、要持续关注ღ★◈。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ღ★◈,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ღ★◈、运行情况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ღ★◈,基金财产被侵占ღ★◈、挪用ღ★◈,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ღ★◈,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ღ★◈,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ღ★◈、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ღ★◈,要及时向公安ღ★◈、司法机关报案ღ★◈。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ღ★◈,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具有超强的资金实力ღ★◈,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ღ★◈。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ღ★◈。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ღ★◈。
经过调查ღ★◈,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ღ★◈。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ღ★◈。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ღ★◈。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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